由的字典中定义的西班牙语言为“帮助,援助,保护”,使司法协助可以被定义为司法机关提供的帮助。
在程序法学教授何塞·玛丽亚·阿森西奥·梅拉多先生多次提出之后,执行程序的法院本身不能执行某些程序性行为,因为它们是另一法院的管辖权事务或在他们行使管辖权的领土之外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请求不同法院的合作。
司法协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本身:它被称为委员会,这无非是法院相互之间提供的合作以及艺术中所包含的规定。CPC 234和235。它以三种方式实现:
派遣:上级法院委托下级法院之一处理时(《宪法》第234条和第236条)。
劝告:在同一等级的法院之间发布时(《刑事诉讼法》第235条)。
请愿书或陪审团:将较低级别的法院定向到较高级别的法院(《刑事诉讼法》第188条)。
国家司法协助:这是向司法权提供其他权力的一种。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权力在各自国家的领土范围内用尽,这就是为什么在进行司法程序的司法机关总部以外的国家中进行程序性交往,司法互通是必要的。在这些救济形式中,我们有:
执行:执行是公开文档,其中包含需要在另一个国家/地区进行识别的句子。中国共产党在第850条和第851条中建立了外国判决在我国得到承认的程序。
外交信函:从请求国到被请求国的司法通信,以获取信息,进行调查并执行某些程序上的举证行为。有两种类型:
- 指关于财产,货物或人员的预防措施的文件。
- 那些指的是简单的程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