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术语旨在涵盖表征第二轮选举的所有过程,该系统必须在不同国家/地区使用。指定行政或立法职位代表的选举主要具有这种特殊性。同样,这个词来自法语中的“ ballottage”,这是由于拿破仑三世在19世纪法国正式建立的,因此首次用上述语言创造。多年来,该法律并不经常适用,但在1958年V共和国诞生之时,《宪法》再次强调了这一点,并进行了一些修改,使其更加严格。应该指出的是,投票仅适用于候选人的选票未达到估计价值的选举。
该过程可能会有所不同,最终候选人不一定总是基于相同的原则来选择的;因此,设计了不同类型的选票,它们具有资格:无障碍,其中第二轮投票的候选人得票率较高,而第二轮的得票者是获奖者,例如正常运行,更多票;采用一种简单的访问机制,即如果候选人未超过既定选票的一定百分比,则执行第二轮“回合”。最后,称为复合准入机制,这在国内差别很大,其中它的位置,但大多是决定了,让位给了第二轮,考生必须通过一定的比例和那些中选出的,必须有最低与此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