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被称为自愿,自觉和自由的过程,旨在对法律关系取得某些法律效果。这可以是非法的(对当事方之一有制裁)或合法的(法律关系由命运决定的法律关系),它们又可以细分为法律行为或合法业务。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对象和主体之外,还必须有一种法律关系,由法律规定的链接,可以通过共同的利益或利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团结在一起。
法律行为由三个非常重要的要素组成,这些要素决定了它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特征;这些被称为:基本要素,也就是说,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是基本要素,它就不存在,依次将其划分为存在性要求(主体,意愿,客体和原因)和有效性要求(将免于恶习,合法对象,合法理由和行使能力);就其本身而言,自然要素是那些隐含在业务性质中的要素,是不必要的,因为各方可以消除它们;最后,偶然的因素是各方可以结合的因素,其中一些是条件,术语和方式。
同样,法律行为可以具有不同的性质,可以对其分类。其中一些是:正面和负面行为,第一个是针对文件的诞生,修改或灭绝的行为其次是在某种法律关系中弃权;单方面的和双边的,为实现这一点,分别需要一个人或两个人的批准; entre vivos和mortis causa,其业务不是由当事方之一的死亡所决定,而在死后将遗嘱付诸实践的企业;最后,自由和繁重的一方,第一方是义务只涉及其中一个当事方的义务,而另一方则具有互惠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