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是该文件的标题,代表一个国家组成的社会必须分别享有和履行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鉴于社会上出现的所有问题,该术语的词源使我们进入了君主制时代,当时英格兰国王约翰一世实际上是应人民的要求而被迫执行法律秩序。这时它被拉丁文“ Magna charta libertatum”所熟知。可以将《大宪章》与《十二条表的法律》进行比较,在《十二条表》中,所有规则和条件都被写入其中,用以根据其对公众的命令来使一切继续进行下去。
从历史上看,所有国家都制定了正确的社会行为法律体系,但是,鉴于《大宪章》的精神是民主,自由和基于最佳伦理原则的多元化思想,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书籍或著作,以其基于宗教信仰的法律为基础,而这些法律纲要不能称为《大宪章》,因为它们没有其概念的基本基础。
独立后的世界很多国家,例如墨西哥,委内瑞拉和西蒙·玻利瓦尔(SimónBolívar)解放的国家,都获得了宪法和代表权文件,这使它们在西班牙或其他国家获得了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