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是可以用作形容词或名词的具体情况而定,它的意思是一个术语是其改革并建立一个特定的规则,这个词在拉丁语的词源学的起源,作为结果工会的几个这个方言的元素,第一个是前缀“ con”,意思是“一切”,然后是动词“ statuare”,意思是“建立”,最后是后缀“ entity”,翻译为“谁执行”那个行动”。
目前,该术语在法律领域中被广泛使用,即所谓的构成权,即赋予其在特定领土上建立法律秩序和建立法律基础的能力。本身,那么构成权就是支持建立国家的权,并负责建立其政治组织的基础,以及将来建立可能的修改形式的权力。
另一个相关的术语是组成过程,它是参与性民主国家中必不可少的要素,因为正是他负责建立机制来制定适应社会不同需求的宪法。每时每刻。这是非常频繁的,该条款的宪法改革和组织过程中往往会被迷惑,但是,应当明确的是,构成进程旨在作为其首要目标宪法的修改,而宪政改革的特点,因为它是人民负责提议,接受并建立新章程 magna,即拥有组成权的公民。
组成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呼吁举行协商性全民投票,以便人民决定是否启动该过程,赋予其合法性,然后,如果被接受,它将继续进行。制定新法律并将它们以书面形式进行,这必须由经普选产生的人们来完成,最后进行全民投票,由他们决定是否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