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一词起源于拉丁语“consuetudinarĭus”。习惯用来表示来自海关的一切。习惯是指由人们的习俗和传统所建立的东西,至于在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共存规范时成为法律。习惯一词的重要性在于以下事实:它的应用不仅指称其强加于人,而且被世代相传,因此它已从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变成了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成为完善的法律或法律规范。
习惯法最常见的例子之一是“ 普通法 ”或“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它是由殖民地时期在英格兰建立的一系列传统基金会定义的。盎格鲁-撒克逊法律系由当时的地方法官将一系列判刑转变为法学而建立,目前仍被那些仍将其作为维持其法律体系的学说的国家广泛尊重。这显然是一种习惯法,因为它是基于扩大英国殖民地的需要而建立的。在下面的地图中,我们可以看到以习惯法为基础的国家/地区:
习惯法最常使用的法律要素之一是司法和刑事制度,其中建立了不同的参数来定义有罪和定罪。当基于风俗习惯施加惩罚时,这是因为人口的行为导致不同的组织意识到并重视那个地方的风俗习惯的重要性。当然,有些习俗从“西方观点”看是极端的,但这已经超出了文化极限,有些国际组织愿意捍卫他们,以保持他们的高学历。对于该地区。像以色列这样的国家缺少宪法,因此它们仅依靠一系列习俗来定义其文化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