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性损害是指由于伤害,疏忽和粗心而造成的他人或财产损失,或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某人遭受的损失,以及他们无法取得的收益。
谁造成损害的一个有义务修理,如果他做到了恶意,可能不得不付出超出了实际损失。当意外发生损坏而没有任何人过错时,损失应由受伤的物品的所有人承担;例如,如果一匹马与骑手一起逃走,而骑手没有过错,并且伤害了他人的财产,那么伤害就是物主的损失。如果损坏是由于天灾或不可避免的事故(例如由于风暴,地震或其他自然原因),则损失必须由所有者承担。
损害赔偿试图从财务角度衡量原告因被告的行为遭受的损害程度。损害赔偿与费用有所区别,费用是由于提起诉讼而产生的费用,法院可以命令败诉方付款。赔偿金也不同于判决,这是陪审团的最终决定。
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伤的人恢复到受伤前当事人所处的位置。结果,损害通常被视为补救性的,而不是预防性或惩罚性的。但是,可以为某些类型的不法行为判处惩罚性赔偿。在个人可以追回损害之前,遭受的损害必须是法律认可的一种赔偿保证,并且必须由个人承受。
法律承认损害赔偿金主要分为三类:补偿性损害赔偿金,旨在弥补原告由于被告的不当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名义损害赔偿,包括少量赔偿给未遭受重大损失或损害但经历了权利侵害的索赔人。
惩罚性赔偿,并不是要赔偿原告遭受的伤害,而是要惩罚被告特别严重,不正当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判给两种其他形式的工人赔偿:急性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