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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害生命罪?»其定义和含义

Anonim

危害生命罪,也称为危害人类罪,是某些行为,故意作为对任何平民平民中可识别部分的广泛,系统的攻击或个人攻击的一部分。

危害人类罪的第一项起诉是在纽伦堡审判中进行的。自那时以来,其他国际法庭,例如国际法院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及国际刑事法院,以及国内起诉都起诉了危害人类罪。主要通过习惯国际法的演变发展起来的危害人类罪或危害生命罪的法律。

尽管目前有一项国际努力建立一项以反人类罪倡议为首条约,但反人类罪并未编入国际公约。

与战争罪不同,危害人类罪可以在和平或战争期间犯下。它们不是孤立的事件或零星的事件,而是政府政策的一部分(尽管肇事者无需认同此政策)或政府或事实上的当局容忍的广泛暴行。

战争罪,谋杀,大屠杀,不人道化,种族灭绝,种族清洗,驱逐出境,不道德的人类实验,法外处决,包括即决处决,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国家恐怖主义或国家资助恐怖主义,死刑小队,绑架和强迫失踪,对儿童的军事利用,不公正的监禁,奴隶制,自相残杀,酷刑,强奸,政治压迫,种族歧视,宗教迫害和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可能达到危害生命的犯罪,如果它们是广泛或系统的做法的一部分。

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法律权利,因为如果他缺少其他商品,对他来说就没有意义,而且国家需要保护它以保护其居民的生存也是一项法律权利,这是国家的基本要素,这也是有义务提供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