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尊严是每个人的主要价值,从中产生了基本原理,尤其是所有其他基本原理:尊重,这种态度表明人应该属于人类。人权与人的尊严概念密切相关。两种概念的连接方式使得一个人不能没有另一个人就无法理解。
人权的重要性和尊重所有人权利的要求是基于人类尊严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它被视为人权的基础。捍卫人权和不同社会运动的人转向人的尊严来证明其主张和行动是正当的。
人的尊严概念在天主教神学以及圣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的哲学中也很重要。尤其是在对社会不公的反思和辩论,关于奴隶制的辩论中,以及在西班牙殖民拉丁美洲之后,萨拉曼卡的多米尼加学校对土著人民权利的阐述中,都特别出现了这一点。在这些情况下,对“他者”的人格尊严的认识不仅是第一步,而且在道德和精神变革的过程中,认识到压迫的不公正也是至关重要的。
最后,在上个世纪,通过他对工作尊严和穷人权利的反思,应该提到的是,教皇利奥十三世在1891年的《鲁鲁·诺鲁鲁姆》(Rerum Novarum)一书中将人的尊严作为人类发展的基本原则。教会的现代社会学说。稍后,这种方法将由教皇的接任教皇开发。
在教会背景之外,人权概念在道德话语中也发挥了作用,特别是通过康德哲学传统。康德认为,尊严只存在于人类中,只要它能够成为道德。在法律领域,这一概念尤其出现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在德国《基本法》第1条中也提出“人的尊严将永远不可触及”。所有公共当局都有义务尊重和保护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