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不常见的做法,即剥夺一个人的私有财产,其继承财产的权益或他的权利,通常这是某些领土的公共行政部门必须绝对同意的,并且其目标是在补偿之前执行的具有社会利益或公益意义的追求。可以说,强制征收是一种行政权力,同时又正在成为受灾方的资产担保。
这是主管机关必须掌握对实现其目的有用的商品的一种机制。但是,就限制性行政活动而言,它被认为是最极端的形式,因为它剥夺了另一个人拥有继承权或有利于社区利益的权利。
使用征用一词时,重要的是要弄清楚它的某些内在要素,并且必须精确遵守,因为否则,该过程可能会被废除,这是因为受到监管的过程是具有一系列保证的过程,这种保证具有避免任意性和资产处置的趋势
应当指出的是,主管部门有权将受影响的放样和项目作为参考,但是,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它们都具有对所涉利益和权利的要求的精确度,因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授予在有关方面进行干预,以便至少从法律角度对受到影响的权利获得足够的赔偿。被征收的主体是受益人,被征收人和被征收人。
征收的主体是征收人,受益人和被征收人。就其本身而言,征收者是拥有征收权的人,后者是政府和由它决定的组织的责任。应当指出,征用只能由国家,市政当局或自治社区的决定来进行
另一方面,受益人是代表社会利益的个人,也就是说,是执行征收的原因,并且是获得财产所有权或被征收权利的人。
最后,被征收人是被征收财产的实物权利或直接经济利益的所有者或持有人,即被剥夺财产或权利的个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只要它不同于行使征收者角色的行政机构,它甚至可以是公共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