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信仰的定义是国家给予许多人的品质,据此,他们所反映的事实被认为是真实的和真实的,产生了法律赋予他们的特权。
公民对民事登记处的信仰似乎由正式的民事登记处确定。民事登记法第2条规定,民事登记构成证据记录的事实,这样的铭文所说的公共登记不仅成为特权的证明,也是一个独特的一个,这样就挑战一个事实在说注册处注册,重要的是,在同一时间,相应的注册表位置的修正开始。其基础是基于所记录事实的准确性的推定。 (公共注册机构),必须得出结论,即注册机构的记录证明了相应注册机构的基本情况:所记录事件的存在和有效性,所涉及的主题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有必要牢记,该人一生中最重要的事件记录在民事登记处:出生,结婚,死亡以及可能与其身份有关的事项。
我们必须清楚地确定谁是第三方抵押,再次由已经提到的《抵押法》的条款来定义,收购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 获得正确注册的财产(或其他可保权利)。
- 您必须真诚行事。
- 此次收购必须考虑(也就是您自己考虑:出售,易货)。
- 从以前的注册持有人那里取得; 也就是说,必须从注册表中列出的人处购买。
- 注册您自己的收购(即您必须注册自己的收购并成为新的注册商)
。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新注册人而言,收购就变得无懈可击,无论后来发送该收购的人是否可以宣布该收购无效,并且转让它的人应有义务对此进行赔偿。受伤的人无论如何,以公共信仰为抵押的第三方将继续享有其获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