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无法预防某些疾病,某些因外在或偶然的危险因素而造成的损害(由于无法计算出的危险因素)。自中世纪以来,人们就从规范权利中得知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确保受合同约束的当事方具有平等权利,而合同受帝国法律的适当条件约束。目前,这是不可预见的理论,在这种情况下,关联方同意以谈判中的合同总价值计算的报酬,并在发生的风险中确定执行和程序的支出,也就是不可预见的,要考虑到利润和效用的公平报酬。
订立合同时,不能避免所有挫折或相同情况,因此无法满意地达成上述协议,成为能够完成合同的牺牲品,克服了获得的损失并给合同造成了影响。在有关各方中,此时应重新考虑解除合同,以节省投资或部分投资,重新思考,更改条款并保护投资者;由于从法律上说,任何一方都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通过相互协议行使权利,因此要求撤销和消灭义务并完全解除义务,而对影响到合同的不可预见和不可预测的变化不承担任何责任。现行合同的条件,没有双方的责任,或者仅在受影响的一方的情况下。
为了执行这种不可预测性理论,必须证明其原因是外在的和不可预测的,影响收益,因为这是所涉人员之外的事件,在经济和整个企业的未来中造成了总体失衡,造成了知道债务人的利润不是瞬时的而是长期的,对债务人造成的不可弥补的严重损失,而没有达成任何协议,要求绝对解除合同的效力,也无需重新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