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一词用于定义虚假评论或信息中所包含的邪恶,用于破坏某人的声誉。例如,当某人说某人有病时,却没有证据支持所述信息。这种表述起源于古罗马,用于指称一切损害个人荣誉的信誉。
将臭名昭著的名字贴在该人身上的负责人是地方法官(审查员),当时是主管当局。审查员是组织这项行动的人,核实了公民的经济和道德。被列为臭名昭著的人被禁止进入任何公职,而且他在任何举行的选举中都无法行使其投票权,从而限制了他在古代罗马社会中的社会和法律权利。
罗马法,根据其起源,确认了两种侮辱:
- 这种臭名昭著的“事实”,源于该人采取某些与在道德和良好习俗框架内确立的行动相反的行动。例如犯下通奸行为。
- 臭名昭著的“骗子”,源于对某人实施的任何欺诈或恶意行为。
今天,有些人诉诸侮辱他人的名誉。事实是要么有隐秘的利益,要么利用所说的话,事实是人们必须谨慎行事,因为如果该人没有证明诽谤的证据,那么他可能会被指控诽谤并因此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