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旨在解决具有既定结果的争议的公共机构称为法院。法院也称为司法法院,根据法院所在的地理位置,是大学团体或法官在以下案件中判定某人有罪或无罪的地方:仍然反对它,也可以执行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的行为,并被指定为无争议的行为。
根据分类,法院分为以下几种:
根据其组成:
- 该独资企业之所以如此命名,因为大家的看法都来自一名法官。
- 的裁判被称为如此,因为其分辨率是所述多个判定中的产物。
根据其性质:
- 在普通必须了解的一切事务的国家,特别法官某些人某些事。
- 仲裁组成的裁判。
随着他们获得层次结构:
- 劣质由于内部司法系统的功率较低。
- 优越者相反,这些占据优越地位。
按程序的阶段:
- 指令之所以使用此名称,是因为它们负责准备进行审判的操作。
- 判官的功能是根据相应的事物判刑。
根据能力,他们表现出:
- 不论是混血还是普通,他们必须以具体的方式了解所有问题。
- 特价代表某些事务的能力。
最后根据实例将它们考虑在内
- 可能是唯一的上诉案件。这些是自治的,不可移动的和独立的,除非法律规定,否则将它们从职位上撤职的可能性很小。
在能够解决冲突的范围内,法院的存在是共和国发展的基本轴心。尽管它的某些联系可以根据所考虑的国家而变化,但是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它的相关性总是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