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概念是,在商人或负责船舶的拒绝商人在他自己的(船)的风险和费用。它也被定义为使用船只的人,无论是出租的还是自己的状况,均从事该船只的开采。连同该术语一起,我们找到了“船主”一词,该词表示拥有或不拥有船主的人,这两个词是相对的,但有所不同,因为根据1949年西班牙法律,两者之间的拥有人条件定义谁是船东,谁是船东。
弄清以下概念非常重要:所有者,船东和运输公司。
拥有人:合法拥有该船的个人,是拥有一艘或多艘船的人。
船东:负责组装和离开船舶以在合适的条件下进行海上航行的个人,也是船东,船东和船舶其他工人之间的中间人,必须在此之前,过程中了解每个步骤然后离开
船东:可以是也可以不是船东,对于船东,由于他负责经营船舶,因此不必是船东。
冈萨雷斯·韦伯(GonzálezHuebra)说:“就1829年的C. de C.而言,他写道,货运代理人是商船的远征由其负责并承担责任的人,也就是将其武装,操纵和平衡的船运给它也被赋予船东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