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是一个为个人提供影响公共决策的机会的过程,长期以来一直是民主决策过程的组成部分。公民参与的根源可以追溯到1960年代以前的古希腊和新英格兰殖民地,政府的程序和程序旨在促进“外部”参与。 1960年代中期,由于林登·约翰逊总统(Lyndon Johnson)的“大社会”计划而使公民的参与制度化。
为了正确定义公民参与,我们可以参考所有旨在促进社区进步和生活方式的决策。公民参与决策的重要性程度是以某种方式实现在不整合政党结构的情况下获得地方政府决策的机会。
许多公司或个人选择在计划工作中排除或减少公众参与,声称公民参与成本太高且费时。但是,许多市民参与计划是针对公众对拟议项目或行动的反应而发起的。但是,有效的公民参与计划可以带来切实的好处。
许多人对附近地区有一种责任感,并积极参与改善当地生活质量的活动。这就是所谓的“公民参与”。例如,当地居民参加志愿工作,组织垃圾清理活动,创建集体购买太阳能电池板或组建地方护理合作社。他们还可以参与市政预算的决策。
Cogan和Sharpe(1986)确定了公民参与计划过程的三个好处:
- 有关公共问题的信息和想法。
- 公众对规划决策的支持。
- 避免冗长的争议和代价高昂的延误。
在讨论公民参与的理论时,回顾诸如以下的广泛理论是有用的:DeSario和Langton在他们的《公民参与公共决策》一书中探讨了技术在公共政策决策中的作用,他们得出结论:公共决策越来越受技术影响;定义和分析两个主要的决策结构:技术官僚方法和民主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