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种行政形式,其中领导者是王子,通常处于相对较小的状态或处于较大状态(例如规则)内的条件。从政治上讲,公国是依赖中世纪大都市的小区域。
公认的尚存主权公国是列支敦士登,摩纳哥和安道尔的主要公国。 “主要”一词通常被非正式地用来描述威尔士目前存在的名称,但这没有宪法依据。威尔士公国在13至16世纪间存在于北部和西部威尔士; 1536年的《威尔士法律法》将威尔士合法地并入英格兰,消除了这些地区与威尔士地区之间的区别,但并未创建公国来涵盖整个国家来自威尔士。从那时起,威尔士亲王的头衔(连同康沃尔公爵和罗塞赛公爵等头衔)历来被赋予英国现任君主的继承人,但并不赋予威尔士政府任何责任。它具有国家地位,是英国四个国家之一。在加泰罗尼亚的公国在西班牙的第9和18世纪之间的东北部地区存在,基于国家主权的“加泰罗尼亚的公国宪法”,直到巴萨的连续惨败给在什么宝座时,他们是通常称为“西班牙王国”(1701-1714)。
术语公也有时被用来统称为任何小君主,尤其是对于小的主权国家通过统治下的君主等级比王如的Fürst(如列支敦士登),一个大公。目前没有主权公国,但卢森堡是主权大公国的幸存例子。从历史上看,主权公国的统治者风格很多,例如伯爵,君主制,甚至是君主制。特别是在神圣罗马帝国内部。
虽然上述定义似乎完全适合王子制国家,但欧洲的历史传统是将这个词保留给殖民地国家的君主立宪制,并将“主要原则”应用于西方君主制。
在非洲,亚洲,哥伦布前美洲和大洋洲的古代和现代文明中都存在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