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人数一词来自拉丁语法定人数,定义为议会机构辩论某些问题并作出有效决定所需的人数,此外,该法律概念在政治领域也非常重要。这个词诞生于英国的法定仲裁庭,其成员以非常友善和支持的方式行事,以至于要作出决定,至少必须有一个出席。他们告诉在场成员的方式是法定人数,即“我们希望您与谁成为一体”。
仲裁可以由多种形式组成,其中以下几种最为突出:
简单多数或普通多数:在法定人数下,批准一项决定是必要的,要考虑到赞成票多于反对票。
绝对多数席位:是拥有多数票的席位,然后是构成本届会议的一半以上成员,例如,有二十名成员,十一票赞成或反对票的议会,则拥有绝对多数席位。而在拥有十名成员的议会机构中,绝对多数由六票组成。
合格多数票或特殊多数票:是指需要比简单多数票多的票或更多的要求来批准该决定,尽管在此类别内有两个取决于投票百分比的子类别,它们是:
- 可以理解,当需要做出最小决定(例如宪法改革,更改行政人员培训等)时,需要最少的投票百分比。
- 最低投票数,弃权不是中立的,而是做出未获批准的决定的情况。
在任何议会制内,必须有许多成员代表组成该国或受该系统管理的任何机构的其余成员。该术语仅在政治领域用于指投票或集会,而不是指作为观众或听众的听众或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