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行政性质的补救措施是一种可选的性质,被称为“重新考虑上诉” ,用于介入由公共行政部门执行的行政行为,并最终用尽了行政途径。该上诉先于所谓的有争议的行政上诉。重要的是要注意,针对相同类型的司法判决和命令执行的撤销请求与行政撤销请求完全不同。
在程序法中,该上诉可以在任何情况下提出,包括特别上诉,这意味着法院发布的一项简单裁决可以被撤销。
仅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时,此过程才能继续进行;在明确表示该通知的情况下,应在30天内进行;如果涉嫌收到通知,则该过程应在90天内。同样,必须以这种方式建立这种资源,这是法律所提出的一种挑战形式,即通过一项法令,并通过一个中间判决来支持受害方,目的是使具有建立立即着手修改或代替 离开它没有效果。因此,可以说这是一种通常用于插入具有上述特征的决策的资源。
可以诉诸以行政路线为结尾的决议和程序性行为,但为此,重要的是,上述要素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决定所涉事项,并确定不可能继续执行该程序,猛料决定犹豫不决合法权益,能够建立在任何理由可撤销或理由无效。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复议上诉具有可选项性,可以通过向行政诉讼管辖权的法院和法庭直接通过诉讼行政上诉来质疑行为。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如果已经提起了复议上诉,则有争议的行政上诉可能不再使用,如果直到明确将其结束或推定上诉被驳回之前,该上诉将不再使用。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