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是一种属于民主政治模式的机制,在该机制中,允许民众拒绝或接受政府的措施,将其投票反对人民的意见,使他们有机会参加而无需人民的意见。法定代表人在场。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许多场合的全民投票结果尚未立即进行,或者所选择的措施是强制性的;这种类型的投票称为“协商性”全民投票,因为它只是想赞赏一个国家的居民关于在其中引起争议的政治措施的意见,最终决定本身将由立法部门提出。在每个国家的公民投票中,必须尊重国家成员的决定的公民投票被称为“具有约束力的”公民投票。
公投的另一种分类是众所周知的“罢免公投”(撤销命令),这种民事程序适用于在政府系统中具有指挥职位的任何人(总统,州长和市长)以及与那些通过普选选举产生的议员(议员,代表和议员)一样;换句话说,民主人民有权利阻止政府机构在不符合人民期望的情况下继续掌权。
反过来,公投还有其他变种:
- 强制性全民投票:议会实体(或议会)批准将一个对象提交全民投票,其中包括:代表,法律等,其结果将由全民投票选择,并且必须得到尊重。
- 可选的公民投票:在瑞士,这比其他任何事情都适用,尤其是当新法律发布或正在审查法律时,人们将投票决定是否应批准该法律。
首先,要批准其制定全民投票程序,需要证明人们愿意这样做,最可靠的证明是签名的收集,由负责的政府实体规定必要的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