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权,来自拉丁语“ Suffragium ”的声音,说,帮助或帮助。选举政治代表或批准或拒绝立法是选举的权利或特权。如今,在许多民主国家,投票权是一项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受种族,阶级或性别的歧视。如果没有任何取消资格的考试(例如不识字),则超过一个国家要求的最低年龄的公民可以在选举中正常投票。这称为普选权。
为了实现普选权,必须走很长一段路,在此期间,在大多数国家中,行使有利于团体的政治权利是有限的。众所周知,过去投票权有不同的限制,因为不符合某些要求的人被排除在选举名册之外。在我们将提到的那些表决方式中,有一些是根据经济估算配置的,其中表决权的授予以核实收入为条件;那些没有获得一定年收入的人没有在选举名册中登记,因此无法投票。
在公共语言中,投票权和投票权被用作等效概念,尽管在教义上它们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对于某些作者的投票代表指定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满足法律规定要求的公民才有权享有选举权;而Vote在各种类型的大学机构中被更广泛地用于决策。对于其他人来说,选举权中的选举权是通过选举而具体化的,只有拥有投票权的人才能投票。但是,我们必须指出,同义地使用两个术语没有任何缺点。在民主国家,确立投票权的法律是基本的,而且如此重要,以至于在所有代议制民主国家中,普选是融合的理想手段,任何政府的组织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