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选制是确定“一人一票”的民主国家的坚实基础。它假定了选举机构的最大扩展,以便在职选民与公法的能力相匹配。
1848年革命后,普选制在法国开始得到认可,在19世纪下半叶在欧洲大陆普遍普及,尽管直到20世纪初在奥地利,意大利或英国才实现普选制。但是,当用这些术语说时,它是由男性普选制构成的,因为直到20世纪末,例如直到1931年的西班牙,都没有不分性别而实现普选。
民主是公民选举其代表的制度。普选是公民参与的主要机制。它包括选举中的投票权。目前,在民主国家,以标准方式进行普选,它适用于18岁以上的全体人口。这是一般规则,尽管每个国家都有差异。例如,成年年龄和投票权在伊朗15年后行使,在科特迪瓦21岁后行使。
从成年年龄开始投票时,还有一些法律限制:您没有犯罪记录,您不是外国人或者您没有心理健康问题。因此,有一个规则(一个国家的所有成年公民都可以通过投票决定谁将是他们的代表)以及每个州在其选举法中规定的一些例外与限制。
尽管被认为是民主的成就,并且在任何现代政治体系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的整个历史中,甚至在今天,普选权都有其对国家的不同对待的例外。普选制中投票权的限制通常与两个问题有关:外国人的身份,由于年龄,精神健康或应有的服从情况而无法自由辨别的能力。例如军队或合法被剥夺自由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