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人在其法律历史之初,缺乏确定财产权是什么的适当术语。对于罗马人来说,财产不仅是继承权,还包括使用权,抵押,奴役等。另一方面,如果以更严格的方式采用这一概念,则财产就代表了资产的总法律权力。当时有几种获取财产的方式,其中一种是通过usurecept。
Usureceptio是拉丁语,意为“使用回收”,是古罗马法律授予那些出售受托人的权利或授权。或出售给已出售资产的国家债务人,以便能够在使用一两年后,甚至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持有已转让资产的所有权,以追回资产。由于“暨债权人信托”(一种对债权人必须支付给受托人的债务的担保),使用收益的可能性提供了从转让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收回资产的民事财产的可能性,即民事领域。在这家公司中,ius(右)打算修改信托的不成比例的影响。
例如,如果某人将当铺出售给他人,而所有者拥有它,则授予usurecept,并在使用两年后将其收回。
为了避免使用usurecept,在执行该操作时,将财产作为租户留在债务人的手中,这样可以防止使用usurecept收回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