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区”一词是指每个国家所属海域的延伸,必须承载约200英里(约380公里)的距离;之所以这样称呼该地区,是因为据称拥有该领土的任何国家都有权利用在该地区发现的所有资源(具有上述边界点),可以利用的资源全部那些是矿物的或天然的。该法律是根据联合国第三次会议的执行情况确定的他们从海上延伸中触及经济主题的地方;具体而言,第56条和第75条确定了以下内容:经济区与海洋领土相对应并与其毗邻,经济区将由其所属国家的任务管辖。
可能有机会拥有经济区的区域被称为“沿海国家”,必须满足一些要求,这些要求是:
- 必须对在所述领土上发现的所有自然资源(无论有生命或无生命的资产)的开发,勘探,管理和保护享有主权;这适用于出生地床以上的水域和海底土所在的地区。目的是为了每个州的经济目的进行开采,例如利用气流和水流生产能源。
- 在该海事延伸范围内雇用人工岛建筑或任何结构,装置的权力;他们还必须遵守对他们拥有的海上部分的保存和保护。
- 遵守上述公约所列的其他义务和权利;当然,它们与海洋领土有关,涵盖:地表,深度,土壤和地下土壤,以及先前定义的边界中发现的矿物质,植物资源以及其他生物或非生物。
还必须提及的是,在海洋的这些地区,国家拥有安装管道和布线的自由意志,以及在水面航行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