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法令起源于拉丁语“decrētum”,意思是决定,命令或正式刑罚; “ Decretum”来自语音“ decernere”的分词的中性形式,词汇形式由前缀“ de”表示向上和向下的方向,动词“ cernere”表示“区别”动词,该动词来自印欧语系根源。法令可以被定义为总统或国家元首,法院,法官或其他类型的权威机构对任何事项,事务或业务进行沟通的决定或决议。该决定通常适用于政治和政府角色。也就是说,从一般意义上讲,该规则是由某个权威人物出于特定目的所决定的。值得注意的是一项法令还可以在与红衣主教进行磋商之前参考教皇的命令。
很多时候,在谈论一项法令时,它指的是由执行国指挥的一项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的监管问题,其等级制度低于法律。有多种法令,例如皇家法令,该法令经部长会议批准,并由该国国王签署。另一方面,存在法令法,这是政府在某些情况或场合下做出的决定。
在远古时代,出现了所谓的“认购令”,该令被发送给司库,以便将根据国王的命令支付的物品计入其帐户。接下来,当谈到“格拉西亚诺法令”(Graciano Decree)时,它写有首字母大写,也以“佳能意见分歧的和解”或“不和谐佳能的和谐”的名字而著称,指的是书本或书本佳能法律典范,由卡马尔多尔法学家和尚和博洛尼亚,格拉西亚诺或弗朗西斯·格拉西亚努斯神学教授合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