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一词被定义为组织或社区中为上级机构的规制和控制而制定的规则或法律,一旦获得上级部门的批准或规定。最高机构,通常是立法或其他政府机构,确定了该法令可以行使的控制程度,因此可以说该法令从属于法律。该法令可以由公司实体,邻里协会以及根据辖区,市政府来制定。
市政条例是给定区域中的监管性公共法律。委内瑞拉《市政公共权力组织法》在其第54条中将法令定义为: “经市议会批准以确立具有市政法特征的规范的法律,该法律在地方利益的特定事项上普遍适用” ;这些类型的条例由最高市政当局(即市长)发布,并且仅在该市所涵盖的领土内有效,而在其范围之外没有任何效力。
还有一些军事性质的条例,它们是由某些实体或军事当局直接发布的条例,负责管理其军队的政权。此外,还有所谓的省令。与市政条例不同,这些条例本质上是地区性的,由领土政府首长(即州长)颁布。在与该条例有关的要考虑的问题中,包括对城镇的正确维护,例如:城市道路的识别和信号传输,清洁,公共或集体运输等。
因此,通过法令,存在直接负责监管这些方面的地方命令,进而对不遵守这些方面的公民施加制裁和罚款。至关重要的是要指出,该条例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市政府或地区政府颁布的法律,必须始终完全遵守该国《大宪章》中所述的条款。换句话说,法令永远不能超越宪法,也不能侵犯公民或国家本身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