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us gentium或国家法律一词在古代罗马法律中用于描述管辖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互动的法律,其依据是自然正义的原则,该原则不取决于双方的状态,而取决于罗马公民。这在法律和国家交织在一起的古罗马法律中意义重大,这表明存在普遍的正义标准。这个名词最早是在盖乌斯学院(Gaius Institutes)中修改的,该学院是罗马法律《十二张表》的标准文字和注释,于公元160年左右完成。
在一般意义上,可以在所有民族中观察到贵族或各民族的民族,而无需区分国籍。因为它们是统治所有罗马公民和外国人的那套习惯规则。应该指出的是,国家法律与自然法相近,但是不应混淆这些法律,例如,奴隶制被所有古代人民接受为国家法律,但被古典法学家认为是违反法律的。自然。
在法律理论中,是自然理性为所有人建立的法律,而不是民事法,或者是适用于国家或人民的民法。罗马的律师和治安法官最初将强制性审判制度设计为一种适用于外国人与罗马公民之间案件公正的制度。这个概念起源于罗马人的假设,即所有国家共同的任何法治必须从根本上有效和公正。。他们将概念扩展为涉及本能地称赞自己的正义感的任何标准。随着时间的流逝,该术语成为平等或or之律的同义词。在现代法中,以国际私法(也称为法律冲突)和以公共关系为代表的国家间规则制度,在私有法(Privatum jus gentium)之间有所区别。